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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2024/03/22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办公室是信用信息管理归口部门,及时更新协会信用信息。

第三条 协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协会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第五条 年报信息是指协会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协会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其他信息是指协会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协会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协会办公室应如实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到指定平台。

第十条 相关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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