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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2024/03/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协会服务对象产生重大影响而服务对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网站,其他信息公开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条   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行政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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