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评估依据
为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7号令《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上海会展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展会项目的国际化水平,切实有效地保护国际展会项目品牌,促进上海会展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采用协会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
2、评估工作秉承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地区举办的各类国际展览会项目;
2、具备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3、参评申报单位应是参评展会项目的主、承办单位。
二、评估等级标准
第四条 评估等级划分
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称号分上海国际品牌展览会和上海国际优秀展览会两个等级。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符合评估标准的国际展览会项目,授予荣誉称号并公示宣传。
1、上海市品牌展会
⑴严格按照《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展;
⑵已连续举办五届(含五届)以上, 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展览会;
⑶租用场馆面积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且展台总面积使用率不低于45%(特定展览会除外);
⑷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符合率达到95%以上;
⑸境外参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20%以上,或境外观众与观众总数占比不低于10%;
⑹主场搭建要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且特装展台面积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⑺参展商和专业观众对展会的满意度综合评价均在85分以上;
⑻有意愿参加下届展会的参展商比例不低于60%;
⑼近三年所举办的展览会,未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不诚信等负面记录;
2、上海市优秀展会
⑴严格按照《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展;
⑵已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展览会;
⑶租用场馆面积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且展台总面积使用率不低于40%(特定展览会除外);
⑷参展展品与展会主题符合率达到90%以上;
⑸境外参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15%以上,或境外观众与观众总数占比不低于5%;
⑹主场搭建要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且特装展台面积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⑺参展商和专业观众对展会的满意度综合评价均在80分以上;
⑻有意愿参加下届展会的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
⑼近两年所举办的展览会,未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不诚信等负面记录;
三、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参评原则
1、采用自主申报、自愿参评的原则;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参评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参评申请书,并依据参评原则向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报送以下各项参评材料:
1、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信息申报表(格式文本可从协会网站下载后填写)
2、本届展览会项目的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
3、主、承办单位合作协议(提供复印件)
4、场馆租赁合同(提供复印件)
5、近两届展览会会刊(各提供两份)
6、本届展览会情况总结(格式文本可从协会网站下载后填写)
第七条 评估程序
协会对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协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调研及评估。经协会专家评审组审定后,作出综合评定结论。自参评受理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公示
评估结果在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刊物、网站等予以公示,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颁发荣誉资质证书并作为政府相关政策、资金、扶持项目等的推荐依据。
四、评审管理
第九条 荣誉资质有效期
1、荣誉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抽检,三年复评并换发荣誉资质证书;
2、荣誉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展会项目应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第十条 相关处罚
获得荣誉称号的展会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或撤销荣誉称号等相应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虚假不实宣传;
3、侵犯知识产权;
4、人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5、扰乱、危害展览会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
6、由于未投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7、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复评以及不按协会章程缴纳有关费用的;
8、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参评,一经查实,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冻结,为期一年。
第十一条 鼓励措施
1、对上述评出的项目在行业媒体上公示一周后,由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2、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3、企业在对外宣传项目时,允许冠名该项目授予的称号;
4、对获得不同称号的项目提交给政府作为给予扶持和优惠措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其他
荣誉称号是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参评展会项目综合实力及信誉的认可,超越评估认可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均由展会项目的举办单位自行负责。
五、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
本细则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