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展览主(承)办机构资质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进一步规范会展秩序,提升展览主(承)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展览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条(主(承)办机构定义)
本标准所称展览主(承)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展览主(承)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凡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以主(承)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标准。
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
1、展览主(承)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上海市会展业XX级展览主(承)办机构”。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展览主(承)办机构,并优先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展览主(承)办机构进行管理。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等级)
展览主(承)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展览主(承)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展览主(承)办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市级政府相关机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2项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2项单体面积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2项单体规模4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7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二)二级资质标准
1、展览主(承)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展览主(承)办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市级政府相关机构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二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一项(含)以上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2项单体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单体规模3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三级资质标准
1、展览主(承)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申报时的上一年度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展览主(承)办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市级政府相关机构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二项(含)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主(承)办过不少于2项单体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2项单体规模2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申报原则)
凡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展览主(承)办机构均可自愿申报。
未经申报评定,任何展览主(承)办机构均不得在对外宣传和会展活动过程中冒用任何级别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申报文件)
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展览主(承)办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
1、参评授权书正本(正本,样张附后);
3、申办人员授权书(正本,样张附后);
4、独立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证书)和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5、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6、企业员工缴纳四金记录(或劳动手册)及中级职称以上从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7、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营责任人)简历;
8、最近三年的年终财务报表(经审计)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9、最近三年主(承)办会展活动的业绩简述(要求见附表);
10、市区级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的社会诚信或其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11、申报资料中如有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需予以明确标示并注明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调研测评,由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评审时间)
以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年限)
每二年年检一次,四年复评一次并换发证书;
第十五条(变更手续)
展览主(承)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展览主(承)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受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2、进行不实宣传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3、在会展行业中搞恶意竞争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受到司法部门追究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8、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
10、未经申报评定,在对外宣传中冒充符合资质等级的,在全行业中通报批评,报送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
1、已获资质等级的展览主(承)办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机构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其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对展览主(承)办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展览主(承)办机构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览主(承)办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00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