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根据“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综〔2015〕48号)以及《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企业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且符合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2016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2016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由市商务委“三服务”推进办公室授牌的“三服务”窗口)提交下述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6年度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
4、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5、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6、企业承诺书(附件2)
(二)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对受理的市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贸易型总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复审后,对审核通过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授牌。
三、有关要求
各相关平台企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依据各企业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如实报送相关材料。
联系人: 陈晓蕾 63685796
黄 红 63685769
黄 旻 63685673
邮 箱: info@tpsha.gov.cn
附件:
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3.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处
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
2017年3月6日
附件1
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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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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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职务、电话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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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国企、外企、民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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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海外分支机构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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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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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企业 请按 主营 业务 所属 类型 填写 有关 内容 |
A类:国内批发零售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国内批发零售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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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国际货物贸易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国际货物贸易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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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 |
2016年度总营业收入: 2016年度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收入: 主营业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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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平台交易 |
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数: 其中非本市企业数: 非本市企业占比: 2016年交易额: 面向对象:□消费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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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点(经营内容、运作模式、创新亮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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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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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市商务委一份)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认定贸易型总部,已经完全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人递交认定机关的所有文件真实、有效、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填写的信息与真实内容完全一致,各投资者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
3、申请人接受认定机关检查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的,认定机关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对已认定的,认定机关可取消总部资格。
4、以上如有不实或欺骗审批机关的行为,申请人(包括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